訂定「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」,並自112年10月12日生效。
2024-10-12
桃園市政府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
發文字號:府都住更字第1120230592號

訂定「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附「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」。

  • 發布單位:都市更新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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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資料提供單位:都市發展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