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」
2017-09-19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

發文字號:府法制字第1060214033

資料來源:https://law.tycg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255

 

第 1 條
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健全都市發展,並積極推動都市計畫及都
市更新事業,特設置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
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 2 條
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第 3 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,以本府為主
管機關,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。
本府得設本基金管理會,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;其設置
要點由本府定之。
第 4 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一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所得之收入。
二、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。
三、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之收入。
四、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。
五、本基金持有不動產及實物之出租、出售及處分相關收入。
六、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。
七、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。
八、本基金孳息。
九、金融機構融資。
十、捐贈。
十一、其他。
第 5 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一、辦理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規劃、研究及作業費用。
二、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、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相關費用。
三、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。
四、補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。
五、撥用、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。
六、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。
七、辦理公共設施及社區環境改善費用支出。
八、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。
九、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作業之人事費用。
十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。
十一、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。
第 6 條
本基金資金之存儲,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 7 條
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。
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、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依預算法、會
計法、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8 條
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。
第 9 條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。
本基金無存續之必要時,應予結束,並辦理決算;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。
第 10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