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
發文字號:府法制字第1060214033
資料來源:https://law.tycg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255
第 1 條 | 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健全都市發展,並積極推動都市計畫及都 市更新事業,特設置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 |
第 2 條 | 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 |
第 3 條 |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,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,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。 本府得設本基金管理會,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、保管及運用;其設置 要點由本府定之。 |
第 4 條 |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 一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所得之收入。 二、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。 三、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之收入。 四、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。 五、本基金持有不動產及實物之出租、出售及處分相關收入。 六、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。 七、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。 八、本基金孳息。 九、金融機構融資。 十、捐贈。 十一、其他。 |
第 5 條 |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一、辦理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規劃、研究及作業費用。 二、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、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相關費用。 三、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。 四、補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。 五、撥用、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。 六、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。 七、辦理公共設施及社區環境改善費用支出。 八、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。 九、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作業之人事費用。 十、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。 十一、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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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 條 |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,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。 |
第 7 條 |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。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、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依預算法、會 計法、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 8 條 |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,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。 |
第 9 條 |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。 本基金無存續之必要時,應予結束,並辦理決算;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。 |
第 10 條 |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 |